近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全國首推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錯免罰”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就是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立即糾正或在約定時間內及時糾正,則不再予以行政處罰的一種柔性執法制度。
嚴格適用條件。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執法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首批事項共23項,其中道路運輸9項,港航7項,交通工程7項。上述清單將根據法規變化和執法實踐進行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執法事項還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情節輕微、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或者及時改正、本省本年度首次被查獲、清單所列項。 1.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4.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客運標志牌的處罰
5.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6.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
7.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罰
8.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9.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處罰
規范適用程序。以“互聯網+”的思維,適用告知承諾的告知、承諾、核查等全過程將依托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服務平臺開展,通過在處罰模塊中設置相關功能,進行系統判別、記錄、歸檔,實現全過程管理和智慧執法。并繪制執法流程圖,指導一線執法人員規范執法。
《意見》的施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避免執法簡單化的重要措施,是剛性制度約束和柔性執法化解的統一,是創新執法方式、優化裁量權、改善執法環境、提升交通執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減少執法沖突,從源頭減少行政爭議,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的積極作為。將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更好服務交通運輸復工復產、正常生產,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為高水平建設交通強省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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