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廳2011年9月2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該省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明確限定了學校租用的校車資質,同時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其超員、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對違規使用校車的責任校方,其法人代表或受行政處分。
規定要求,如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按照規定,每輛校車都應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同時,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放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標志、標牌;臨時租用的校車在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校車標志。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車輛運送學生或雇傭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不及時整改的情節嚴重者,該校法人代表將被施以行政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在核發的校車專用標牌中注明。規定要求,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2011年9月9日,河北省遷安市交警攔截了一部嚴重超載的幼兒園校車。原本荷載8人的面包車里裝有64名兒童,加上司機和老師共66人。據當地交警介紹,在該市并沒有合法的、在交警部門注冊校車,這些運送孩子上學的車輛都是學校或私人安排的。 |